政策解读
七章三十九条 · 八部门联合发布 · 2026年9月30日施行
全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
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日益频繁,但也暴露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非法金融活动借助网络渠道蔓延等突出问题。为回应市场关切,统一监管标准,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制定本办法,旨在建立系统性、全链条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规范体系。
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广告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16部法律法规制定,覆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支付等全金融领域,是首部跨部门、跨业态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综合性监管规章。
* 不含实物贵金属;私募类产品及场外衍生品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网络营销
确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与底线红线
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按金融管理部门标准识别客户所在区域,仅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区域限制。
第三方平台提供转接渠道须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第三方平台。进入购买环节前须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明确列举的非法金融活动包括:
* 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营销
建立总部统筹的内容审核机制,划定营销内容八条红线
金融机构应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审核材料应存档备查。
营销内容中的产品名称、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须与金融产品合同一致,不得重大遗漏或误导。
金融机构应通过官方渠道披露产品基本信息、委托平台信息,提供查询核实渠道;第三方平台须披露委托方信息。
规范营销渠道、技术手段与从业人员行为
营销多类别金融产品时,须为各类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禁止混淆展示。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管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其提供营销服务。
禁止
设置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
必须
提供拒收/退订选择,退订后不得再次发送;提供关闭算法推荐或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APP及账号名称中使用以下涉金融属性字样:
同样适用于商标注册(第19条),除非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营销的全流程规范
须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涵盖合作范围、权责、数据安全、争议解决、终止过渡安排等。
须以清晰醒目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避免品牌混同;贷款产品须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
提供客户信息须取得授权同意,保障数据传输安全,不得非法获取、使用金融机构客户数据。
| 违规主体 | 违规条款 | 处罚部门 | 处罚措施 |
|---|---|---|---|
| 金融机构 | 全办法 | 金融管理部门 | 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 |
| 第三方平台 | 第13、14条 | 网信/电信部门 | 依法处罚 |
| 第三方平台 | 第14条(弹窗) | 市场监管部门 | 依法处罚 |
| 第三方平台 | 第26条(垄断) | 市场监管部门 |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 金融机构+平台 | 第10条(内容违规) | 金融/市场/网信部门 | 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移送司法 |
| 任何机构/个人 | 第5、6、16、20、25条 | 金融/网信/电信部门 | 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依法处罚 |
《办法》于2026年4月24日发布后,头部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迅速表态,启动合规自查与业务调整
据《金融时报》独家采访及中伦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分析,业界普遍认为《办法》整体呈现"短期承压、长期获利"特征,将推动行业格局重塑,加速合规主体脱颖而出。新规正式生效仅剩不到半年合规窗口期,整改时间紧、覆盖广、任务重。
数据来源:金融时报独家采访(2026.4.24)、中伦律师事务所要点评析(2026.5.7)、行业公开信息整理
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标志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统一监管框架正式建立。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应对照办法开展合规自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签署或修订合作协议,调整营销内容和行为。
办法正式生效,各项监管措施全面实施。违规行为将面临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金融管理部门制定客户区域认定标准;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建设集中披露平台;各部门开展常态化监测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