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nterpretation Report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七章三十九条 · 八部门联合发布 · 2026年9月30日施行
全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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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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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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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概览

出台背景与核心定位

出台背景

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日益频繁,但也暴露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非法金融活动借助网络渠道蔓延等突出问题。为回应市场关切,统一监管标准,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制定本办法,旨在建立系统性、全链条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规范体系。

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广告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16部法律法规制定,覆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支付等全金融领域,是首部跨部门、跨业态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综合性监管规章。

适用主体

  • 金融机构 — 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 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APP等
  • 明确排除 — 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金融产品范围

存款 贷款 证券 资产管理产品 保险 贵金属 外汇产品 期货 衍生品 支付服务 投资顾问/咨询

* 不含实物贵金属;私募类产品及场外衍生品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网络营销

八部门监管分工


第一章

总则 第1-6条

确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与底线红线

经营区域限制

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按金融管理部门标准识别客户所在区域,仅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区域限制。

第三方平台跳转规则

第三方平台提供转接渠道须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第三方平台。进入购买环节前须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非法金融活动禁止(第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明确列举的非法金融活动包括:

非法集资 非法证券期货 非法吸收存款 非法放贷 虚拟货币发行交易 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 境外未许可金融服务

* 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营销


第二章

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第7-10条

建立总部统筹的内容审核机制,划定营销内容八条红线

总部统筹审核

金融机构应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审核材料应存档备查。

内容一致性

营销内容中的产品名称、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须与金融产品合同一致,不得重大遗漏或误导。

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应通过官方渠道披露产品基本信息、委托平台信息,提供查询核实渠道;第三方平台须披露委托方信息。

第十条:八大禁止行为

1
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2
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3
明示或暗示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依据短期非常态业绩排序;预测未来业绩;利用模拟业绩误导投资者
4
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将保险收益与存款、资管产品简单类比
5
利用监管审核/备案程序误导消费者认为有官方保证
6
涉及分期付款的,片面宣传首期优惠诱导消费
7
使用"低风险""高收益""秒到账"诱导性用语
8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兜底条款)

第三章

网络营销行为规范 第11-19条

规范营销渠道、技术手段与从业人员行为

分区展示要求(第11条)

营销多类别金融产品时,须为各类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禁止混淆展示。

支付机构限制(第12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管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其提供营销服务。

算法推荐与营销推送规范(第13条)

禁止

设置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

必须

提供拒收/退订选择,退订后不得再次发送;提供关闭算法推荐或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

直播/短视频/公众号营销(第16条)

  • 须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
  • 营销人员须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业务资格,获得机构授权
  • 金融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加强合规审查与可回溯管理
  • 第三方平台须核验资质,在账号主页展示认证材料,发现违规须暂停服务、关闭账号

名称字样使用限制(第18-19条)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APP及账号名称中使用以下涉金融属性字样:

"金融" "银行" "贷款" "基金" "理财" "证券" "期货" "保险" "信托" "支付" "外汇" "征信" 等20余个

同样适用于商标注册(第19条),除非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20-27条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营销的全流程规范

合作全流程管理

责任划分(第20条)

  • 第三方平台不得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等销售环节
  • 第三方平台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
  • 收费应合理定价、质价相符
  •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的责任

事前评估(第21条)

  • 从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评估
  • 不得委托第三方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形式变相营销并支付费用

书面协议(第22条)

须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涵盖合作范围、权责、数据安全、争议解决、终止过渡安排等。

品牌独立(第24条)

须以清晰醒目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避免品牌混同;贷款产品须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

数据安全(第27条)

提供客户信息须取得授权同意,保障数据传输安全,不得非法获取、使用金融机构客户数据。


第五至七章

监督管理 · 法律责任 · 附则

第五章: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第28-31条)

  • 金融管理部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制定客户区域认定标准
  • 市场监管部门:互联网收费、广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
  • 网信/电信部门:营销信息内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
  • 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建设集中披露平台、加强APP备案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32-35条)

违规主体 违规条款 处罚部门 处罚措施
金融机构全办法金融管理部门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
第三方平台第13、14条网信/电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方平台第14条(弹窗)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方平台第26条(垄断)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金融机构+平台第10条(内容违规)金融/市场/网信部门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移送司法
任何机构/个人第5、6、16、20、25条金融/网信/电信部门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依法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36-39条)

  •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参照执行
  • 地方金融组织自行或与第三方平台合作营销,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管理
  • 金融机构之间合作开展网络营销,应遵守第四章规定
  • 本办法由八部门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市场动态

市场响应与机构调整

《办法》于2026年4月24日发布后,头部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迅速表态,启动合规自查与业务调整

头部互联网平台公开表态

蚂蚁

蚂蚁集团

支付宝 · 蚂蚁消金 · 网商银行
  • 认为《办法》填补了跨行业、跨机构监管空白,能有效遏制虚假宣传
  • 全面推动蚂蚁消费金融和网商银行披露贷款产品综合融资成本
  • 显著强化金融机构品牌露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 建议行业共同探索AI、隐私计算、风控大模型等技术解决合规难题
  • 表示"合规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腾讯

腾讯

微信 · 理财通 · 微众银行
  • 认为《办法》进一步健全了监管规则体系,为营销活动提供清晰合规指引
  • 将严格对照办法要求,持续完善金融产品营销相关机制
  • 加强技术手段应用,深化与金融机构合作
  • 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金融营销环境
  • 认为长期有利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京东

京东

京东科技 · 京东金融
  • 京东科技数字金融研究院院长朱太辉:《办法》具有显著的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
  • 将充分理解并践行监管要求,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 调整合作模式,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审慎评估营销服务
  •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政策解读和工作指导,避免标准模糊导致执行偏差
  • 关注政策叠加效应,避免防风险中引发新风险

行业研判:短期承压、长期获利

据《金融时报》独家采访及中伦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分析,业界普遍认为《办法》整体呈现"短期承压、长期获利"特征,将推动行业格局重塑,加速合规主体脱颖而出。新规正式生效仅剩不到半年合规窗口期,整改时间紧、覆盖广、任务重

重点整改领域与业务调整

助贷导流模式重构

  • 贷款超市、二次导流、多层级流量分发模式将难以为继
  • 第三方平台先行完成额度测评/预授信再跳转的模式面临合规整改
  • 金融机构需将额度测评等销售职能迁回自营平台
  • 嵌入式跳转(API/H5接口)需在跳转节点设置显著主体身份提示

直播/短视频营销清理

  • 直播荐股、自媒体营销、短视频导流等热门渠道被纳入严格监管
  • 无资质主体不得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业务将迎来全面清理
  • "财商培训""投资者教育"形式的变相营销被明确禁止
  • 营销人员须具备从业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

互动咨询功能回迁

  • 智能客服、AI助手等涉及产品答疑、推荐建议的功能,不得由第三方平台承担
  • 面向消费者的咨询互动应回归至金融机构自营渠道
  • 平台可作为技术服务提供方输出底层能力,但前端交互须由金融机构负责

支付嵌套与品牌独立

  • 非银行支付机构将贷款、资管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的做法被明确禁止
  • 贷款产品须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杜绝品牌混同
  • 蚂蚁集团已率先强化金融机构品牌露出和综合融资成本披露

金融机构层面的主要调整方向

银行业
  • • 有区域限制的中小银行须建立客户区域识别系统,收紧跨区域获客
  • • 与助贷平台合作模式全面审视,额度测评、合同签订回迁自营平台
  • • 建立总部层面网络营销内容统一审核机制,存量营销素材全面排查
  • • 贷款产品须以银行自身名义在第三方平台发布
证券、基金、期货业
  • • 证券、期货、衍生品首次纳入网络营销统一监管,须适配全套合规要求
  • 投资顾问/咨询业务单列监管,线上投顾、荐股类营销面临整改
  • • 私募类产品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
  • • 基金销售平台须重新梳理展示排序逻辑,不得依据短期业绩排名
保险业
  • • 禁止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不得与存款、资管产品简单类比
  • • 嵌入式保险(如电商场景搭售)须确保不设默认同意,显著提醒
  • • 保险产品营销与其他金融产品须分区展示
地方金融组织 · 小贷公司
  • • 小贷公司、融资担保等"7+4"类机构须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网络小贷与2025年《小贷新规》叠加,合规标准全面对齐持牌机构
  • •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将加强属地监管

数据来源:金融时报独家采访(2026.4.24)、中伦律师事务所要点评析(2026.5.7)、行业公开信息整理


影响分析

三方影响深度解析

对金融机构

  • 须建立总部层面的网络营销内容审核与合规管理体系
  • 对从业人员直播/短视频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强化可回溯管理
  • 委托第三方平台须完成事前评估、签署书面协议、持续跟踪
  • 有区域限制的机构面临获客范围收紧
  • 私募类产品网络营销渠道受到严格限制

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 业务边界被严格限定为"营销服务",不得介入销售环节
  • 须建立金融业务资质核验和经营行为监测机制
  • 收费模式面临合理性审视
  • 算法推荐和用户数据使用受到约束
  • 非银行支付机构金融产品营销空间被压缩

对消费者/投资者

  • 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将大幅减少
  • 购买前有强制阅读提醒,决策更充分
  • 算法推送可选择退出,减少过度消费诱导
  • 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可追溯产品提供方
  • 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障增强

合规建议

合规要点清单

金融机构合规要点

建立总部统筹的网络营销内容审核、审批备案与合规审查机制
确保营销内容与产品合同关键信息一致,杜绝八大禁止行为
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并及时更新营销产品信息与委托平台信息
对有区域限制的产品建立客户区域识别审核机制
建立从业人员直播/短视频营销的授权、审查与可回溯管理制度
委托第三方平台前完成资质能力评估,签署书面合作协议
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平台合规性,建立违规处置与终止机制
确保金融产品品牌独立,贷款产品以自身名义发布
私募类产品和场外衍生品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或通过第三方平台营销
广告代言行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方平台合规要点

仅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开展营销服务,不得超出委托范围
不得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金融机构委托业务
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营销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转接渠道仅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设置强制阅读提醒
不得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等销售环节
收费合理定价、质价相符
事先核实合作金融机构业务资质,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
核验营销账号资质资格,在账号主页展示认证信息
客户数据传输取得授权同意,保障数据安全
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节点

关键时间节点

2026年
办法正式发布

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标志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统一监管框架正式建立。

发布后至施行前
过渡准备期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应对照办法开展合规自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签署或修订合作协议,调整营销内容和行为。

2026年9月30日
正式施行

办法正式生效,各项监管措施全面实施。违规行为将面临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施行后
行业配套落地

金融管理部门制定客户区域认定标准;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建设集中披露平台;各部门开展常态化监测与执法。